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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发话:偷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!油耗子的死期要到了?

发布日期: 2018-10-21 点击: 1320 作者: 广东吉宇物流有限公司
最高人民法院发话:偷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!油耗子的死期要到了?
在货车司机日常运输工作中,油耗子一直是非常大的安全隐患, 他们可以在几秒之中盗走价值上千元的柴油,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。

为了维护公共安全、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印发《关于办理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  


《意见》主要内容

01
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

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,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“危害公共安全”:

1、采用切割、打孔、撬砸、拆卸手段的,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;
2、采用开、关等手段,足以引发火灾、爆炸等危险的。



02
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

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盗窃罪(未遂)追究刑事责任:

1、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;
2、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,达到“数额较大”标准三倍以上的;
3、携带盗油卡子、手摇钻、电钻、电焊枪等切割、打孔、撬砸、拆卸工具的;
4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03
关于共犯的认定

在共同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,实际控制、为主出资或者组织、策划、纠集、雇佣、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,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;对于其他人员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。



04
关于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加工、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

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加工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、隐瞒,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“明知”的认定,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、所得报酬、运输工具、运输路线、收购价格、收购形式、加工方式、销售地点、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。

实施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,事前通谋的,以盗窃罪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。


盗窃油气轻则造成财产损失,重则威胁社会安全,油耗子的种种行为又何尝不是这样?

近年来,被油耗子盗油造成损失的司机不计其数,油耗子不仅偷油,更有甚者携带木棍、刀具等,直接威胁到社会安全。不少司机因为油耗子,整夜都不敢合眼,只能疲劳驾驶,一旦发生意外,就容易车毁人亡。


从这次《意见》的发布,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偷油偷气行为的态度,对于偷油偷气行为,将会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这对咱们卡友来说,也是一个好消息,下一步的认定惩治或许就会涉及到货运行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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